深圳市建设局日前通过第32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施行《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同时废止1999年发布的《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进行机械开挖;(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三)堆放物品;(四)实施爆破作业;(五)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六)种植深根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次高压、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