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2)186号”《关于对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国家对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于2003年4月9日发布了“全许办(2003)34号”《关于发布{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文件,宣布《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企业必须对灶具成品进行抽样检验,也规定了企业必须具有灶具成品抽样检验用的仪器和所需要的配气装置,也就是企业必须设置实验室来完成灶具成品抽样检验工作。
1 实验室的设置
1.1 实验室的规模
实验室的规模取决于需要完成的成品抽样检验数量。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规定逐批检验应按照GB/T2828的规定执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检查水平取S—1,按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不同批量大小对应的抽样数量见表1。
在正式生产时,同样的产量下会有不同的批次,因此抽样的数量也会不同。例如同样1 000台的产量,是一个生产批时,抽样数量是5台;是10个生产批、每批100台时,抽样数量就是30台。
1.2 实验室的通风
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实验方法》中对实验室的空气质量作了明确规定,一氧化碳体积分数小于0.002%,二氧化碳体积分数小于0.2%。为达到标准要求,实验室要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通常每个台位上安装一个通风罩,直接排向室外。对通风空气流速要进行控制,避免对灶具热效率和烟气中CO的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批量范围/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