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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配套设施必须“三同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08  作者:rqb99  浏览次数:1380
    福建省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是我国对外合作的战略性重大能源项目,也是第一个完全由国内企业自主引进、建设和管理的液化天然气项目。福建省建设厅对该项目高度重视,不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而且在2006年7月28日,省建设厅林处长还率领相关领导到泉州检查“三同步”文件的具体落实情况。以下是福建省建设厅闽建城2005 50号文件《关于做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内容摘要———
  福建LNG总体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建设即将全面铺开。为确保城市天然气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推动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对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5年4月30日前,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2005年4月15日起,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需要使用燃气燃料的公用与民用建筑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对配套燃气设施要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确保与城市天然气项目相衔接。
  三、2005年4月15日起,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时,必须包括配套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对于设有提交经审查通过的配套管道燃气设施施工图审查文件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2005年下半年,省厅将对上述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为适应城市LNG项目建设需要,加快建设速度,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并投产,泉州市建设局不仅落实了省建设厅 200550号文件,而且还针对该项目提出了相关建设性的意见。以下是泉州市建设局泉建城 20056号文件《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内容摘要———
  为确保城市天然气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推动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2005年4月15日起,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公用与民用建筑以及市政设施建设,必须同时设计燃气配套设施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有关单位应在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签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把关。
  二、至2005年4月15日,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凡没有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的,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增设管道燃气配套设施。有关单位应将其是否完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单体建筑应当按照管道燃气规划走向设置室外燃气接入口;成片小区必须设置连接各单体建筑的总接入口。对暂时无法供气的居住小区,业主(含开发企业)应当妥善管理维护,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四、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和必须使用管道燃气的其他建筑(包括工厂、学校、医院、宾馆等能源用户)必须于2007年1月1日前改用管道燃气。
  五、为确保与城市管道燃气顺利衔接,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城市LNG项目技术要求,扩建、改建、和投入使用的建筑进行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时,必须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并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破坏主体结构安全,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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