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可燃气体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使用。可燃气体在带给人们能源,提供生产、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深深地埋下了火灾隐患。近年来,许多生产厂家逐渐开发生产了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作为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核心,对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国际上尚无国际标准,我国也无国家标准。为使这一类产品在生产、检验、质量监督中有统一的标准可循,在研究、分析国外同类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的同时,对国内外生产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了大量的试验验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与GB 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相比,同属于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除基本功能及部分技术要求不同外,其试验项目的设置与试验方法的规定均参照采用ISO/TC 21/SC 3《环境试验目录》编制而成。由于其产品受控对象不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使用场所更具有局限性、特殊性,因此,本标准的编制原则倾重于对产品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标准生效之日起,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类产品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保东、刘美华、杨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分类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23.1—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89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T 2423.3—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10一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 6113—1995 电磁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主电源如为交流供电,应采用220V、50Hz。
3.2 基本功能要求
3.2.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3.2.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2.3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浓度值,其全量程指示偏差不应超过±5%LEL。
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b)可燃气体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d)给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e)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其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
对于a)、b)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存在期间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3.2.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检查时输出控制接点不应动作)。
3.2.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时间的功能。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 s。
3.2.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3.2.8 对于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
3.2.9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除手动消除声信号外,其他操作功能均应采用钥匙或密码进行。
3.2.10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2h:
a)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4回路,但不超过10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3.2.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容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并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可靠动作。
3.2.12 采用数字—字母显示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来自各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
b)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并区分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
e)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应立即显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3.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1中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3.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3.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3中所规定的电干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3.6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 V)的 %,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最大负载、最长布线、最小线径条件下正常工作。
3.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50MΩ。
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2、电压为1 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历时l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3.8 指示灯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信号;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及备用电源工作正常。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3m远处应清晰可见。
3.9 字母—数字显示器
在正常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数字显示器应在0.8m处可读。
3.10 电子元器件
宜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3.11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在6A以上时,熔断器的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地方,应清楚地标注出其参数值。
3.12 音响器件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 m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 dB以上、115dB以下。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声响。
3.13 备用电源
3.13.1 如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可提供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h后,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工作20min:
a)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2回路时,处于最大负载条件下;
b)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2个回路时,百分之十的回路(不少于2回路,但不超过5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3.13.2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3.13.3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48h内充电恢复到正常状态。
3.13.4 不应采用非密封式蓄电池。
3.1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机壳应设有接地端子。
4 试验方法
4.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验程序见表4。
4.2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4.3 表4中,第一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4.4 受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件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4.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4.6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4.7 当对大型试样进行整机试验不可行时,允许将试样分成几部分进行试验。
4.8 基本功能试验
4.8.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4.8.2 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满足3.2条的要求。
4.8.3 方法
4.8.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报警回路中至少二个回路接上真实负载,其余回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3.2 使任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观察并记录试样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和报警情况。
4.8.3.3 使任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对于采用字母—数字显示器的试样,还应手动操作使其显示接收到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记录报警部位总数、最先报警指示等情况。
4.8.3.4 在试样处于报警状态时,首先撤销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
4.8.3.5 使试样任一回路、电源、内部线路先后处于故障状态,然后对每种状态依次操作手动消声和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和故障部位及类型指示情况。对于采用字母—数字显示器的试样,还应使另一部分处于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显示变化情况。
4.8.3.6 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自动复位的试样不进行),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
4.8.3.7 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非故障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4.8.3.8 操作试样音响器件及指示灯、显示器检查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首次基本功能试验时还应检查用于控制外接设备输出接点的动作情况。
4.8.3.9 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工作电源指示情况。
4.8.3.10 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4.8.3.2~4.8.3.8试验过程。
4.9 通电试验
4.9.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运行的稳定性。
4.9.2 要求
4.9.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故障信号。
4.9.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9.3 方法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连续运行28d。试验结束时,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0 电源试验
4.10.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4.10.2 要求
4.10.2.1 主电源应满足3.2.10和3.6条要求。
4.10.2.2 主电源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0.2.3 备用电源应满足3.13条要求。
4.10.3 方法
4.10.3.1 主电源试验
a)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最大工作电流、最长布线、最小线径的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试验装置连接。接通试验装置电源,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20V(50Hz)。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b)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42V(50Hz)。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c)以主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最大工作电流条件下连续工作2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然后使试样复原到监视状态,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0.3.2 备用电源试验
以备用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2h,然后对容量不超过2回路的试样,使其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工作20min;对容量超过2回路的试样,使其在十分之一回路(不少于2回路,但不超过5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条件下工作20min。然后,切除声报警信号,使原处于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4.10.3.3 试验结束时,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1 电瞬变脉冲试验
4.11.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抗电瞬变脉冲干扰的能力。
4.11.2 要求
4.11.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11.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1.3 方法
4.11.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11.3.2 对试样的AC电源线施加2 000V±10%、频率2.5 kHz±20%的正负极性瞬变脉冲电压(波形见图1);每300ms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ms(见图2);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时间为60s±10s,共施加三次,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压的时间间隔为10s。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报警和故障信号。
4.11.3.3 对试样的其他外连接线施加1 000V±10%、频率5kHz±20%的正负极性瞬变脉冲电压(波形见图1);每300ms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ms(见图2);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时间为60s±10s,共施加三次,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压的时间间隔为10s。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报警和故障信号。
4.11.3.4 试验后,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1.4 试验设备
瞬变发生器:输出瞬变脉冲电压1 000V±10%、2 000V±10%,脉冲频率5kHz±20%、2.5 kHz±20%,输出阻抗50n,每300ms输出15ms瞬变脉冲电压,极性为正、负。其电原理图如图3所示。试验时配用的耦合/去耦网络及耦合装置见图4、图5。
4.12 电源瞬变试验
4.12.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
4.12.2 要求
4.12.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12.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2.3 方法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上,使试样先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开启试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试验后,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2.4 试验设备
能产生满足4.12.3条要求试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4.13 绝缘电阻试验
4.13.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绝缘性能。
4.13.2 要求
4.13.2.1 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0MΩ。
4.13.2.2 试样电源插头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处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0MΩ。
4.13.3 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直流电压,持续60s土5s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4.13.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试验电压:500V±50V DC;
测量范围:0~500MΩ;
最小分度:0.1 MΩ;
记时:60s±5s。
4.14 耐压试验
4.14.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耐压性能。
4.14.2 要求
4.14.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大于5mA的漏电流和击穿现象。
4.14.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4.3 方法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 500V±10%(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Hz、500V±10%(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试验电压。
a)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以100~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然后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4.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试验电源:电压0~1 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
升(降)压速率:100~500V/s;
记时:60s±5s。
4.15 静电放电试验
4.15.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对带静电人员、物体接触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4.15.2 要求
4.15.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15.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5.3 方法
4.15.3.1 将试样放在试验用接地板上,其周边距接地板各边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
4.15.3.2 调节静电发生器的输出电压为8 000V,将连接150pF电容器和150Ω电阻器的静电放电探头充电到8 000V,经该150n电阻对试样进行放电。每次充电后应立即将静电放电探头触及到试样外部的一个试验点上,无论有否发生电弧放电,务必使探头尖端与试验点切实接触。静电放电应在试样外表面上的10个不同点(控制机构或键盘上5点,输入/输出线离开试样150mm以远处1点,外壳上距接地线最远处1点,电源开关上1点,显示器及指示灯2点)逐点进行,每次放电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s。
4.15.3.3 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试验后,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5.4 试验设备
4.15.4.1 静电发生器:输出电压8 000V±10%,其电原理图如图6所示。输出电流波形如图7所示。
4.15.4.2 静电放电探头:放电端为一5s8的球体,连接体与后半球外带绝缘材料。
4.15.4.3 接地线:静电放电试验用直流电源和静电放电探头的接地线必须和接地板一起接到安全接地线或接地板上。
4.16 辐射电磁场试验
4.16.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辐射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4.16.2 要求
4.16.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16.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6.3 方法
4.16.3.1 将试样安放在绝缘台上,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16.3.2 按图8连接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试样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1 m处。
4.16.3.3 调节1 MHz~1 GHz的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使电磁干扰测量仪的读数为10V/m,在试验过程中频率应在1 MHz~1GHz的频率范围内以不大于0.005倍频程/s的速率缓慢变化,同时应转动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如使用的发射天线有方向性,则应先使发射天线对准电磁干扰测量仪天线,调节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为10V/m,然后将发射天线位置反转,对准试样进行试验。在1 MHz~1 GHz的频率范围内,应分别用天线的水平极化和垂直极化进行试验。
4.16.3.4 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试验后,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6.3.5 试验应在屏蔽室内进行,为避免产生较大的测量误差,天线的位置应符合图9的要求。
4.16.4 试验设备
4.16.4.1 功率信号发生器(或信号发生器与功率放大器)
a)频率范围1 MHz~1GHz;
b)输出功率应能提供足够的功率,满足离发射天线1 m远处产生10V/m电磁场的要求,输出功率可调;
c)扫频速率小于0.005倍频程/s。
4.16.4.2 电磁干扰测量仪
应符合GB/T 6113的技术要求。
4.16.4.3 发射天线
a)1 MHz~30MHz长线天线;
b)20MHz~1 GHz双锥天线;
c)也可使用满足试验要求的其他天线。
4.16.4.4 绝缘台
满足试样安放要求。
4.17 输出接点动作试验
4.17.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控制接点动作的可靠性。
4.17.2 要求
4.17.2.1 试验期间,试样应正确动作。
4.17.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7.3 方法
4.17.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报警回路中至少二个回路接上真实负载,其余回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17.3.2 按生产厂家提供的输出接点最大容量及参数值配接相应负载。
4.17.3.3 使连接真实负载的二个回路分别处于报警状态50次,观察并记录试样与其相对应的输出接点动作情况。
4.18高温试验
4.18.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4.18.2 要求
4.18.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故障信号。在高温试验结束时进行的基本功能试验中,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8.2.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8.3 方法
4.18.3.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并与蓄电池一起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4.18.3.2 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40℃±2℃。
4.18.3.3 在40℃±2℃温度下,保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后,立即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8.3.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2—89第4章规定。
4.19 低温试验
4.19.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4.19.2 要求
4.19.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故障信号。在低温试验结束时进行的基本功能试验中,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9.2.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19.3 方法
4.19.3.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并与蓄电池一起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4.19.3.2 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到0℃±2℃。
4.19.3.3 在0℃±2℃温度下,保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后,立即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9.3.4 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20℃±2℃,保持30min±5min后,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1—89第5章规定。
4.20 振动(正弦)试验
4.20.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4.20.2 要求
振动响应检查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故障信号。
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20.3 方法
4.20.3.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4.20.3.2 振动响应检查
将试样按工作位置紧固在振动台上,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启动振动试验台,在10~150~10Hz的频率范围内,以1倍频程/min的速率,0.1g的加速度幅值,进行一次扫频循环。观察并记录试样性能和结构变化情况。上述试验应在试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4.20.3.3 耐久试验
根据振动响应检查的结果,关断试样电源分别按以下二种情况进行试验,每种试验均应在试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a)未发现危险频率时,在10~150~10Hz的频率范围内,进行加速度幅值为0.5g。扫频速率为1倍频程/min,扫频次数为20次的扫频循环试验;
b)发现危险频率时,在危险频率上进行加速度幅值为0.5g,持续时间为10min±0.5min的定频振动试验。
4.20.3.4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20.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423.10规定。
4.21 冲击试验
4.21.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经受非多次重复性冲击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4.21.2 要求
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21.3 方法
4.21.3.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4.21.3.2 将试样按工作位置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启动冲击试验台,对质量为m(kg)的试样,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脉冲持续时间为6ms±1 ms的半正弦波脉冲,对试样的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总计18次)。
4.21.4 试验设备和测量系统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423.5规定。
4.22 恒定湿热试验
4.22.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恒定湿热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4.22.2 要求
4.22.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故障信号。
4.22.2.2 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22.3 方法
4.22.3.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4.22.3.2 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并与蓄电池一起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中。接通试样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2.3.3 调节试验箱,使其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96h后,立即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22.3.4 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2h,为除去试样表面的潮气,可用室内空气吹风。
4.22.3.5 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4.8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22.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423.3规定。
4.23 碰撞试验
4.23.1 目的
检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表面部件在经受碰撞时性能的可靠性。
4.23.2 要求
4.23.2.1 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23.2.2 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8.2条要求。
4.23.3 方法
4.23.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试样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3.3.2 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等)施加三次能量为0.5J±0.04J的碰撞。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三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认为可能产生影响时,应不考虑发现的缺陷,取一新的试样,在同一位置重新进行碰撞试验。
4.23.4 试验设备
一弹簧操纵的半球形锤头,碰撞时瞬间能量为0.5J±0.04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