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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天然气涨价应注重协调性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631
4月1日起,吉林省长春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元上调到2.8元,涨幅达40%,提前超额购买了天然气的居民需补交价差。尽管调价前后长春居民表现“淡定”,仍难免质疑声起:国家发改委“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的消息不实”的辟谣言犹在耳,长春就大幅提高了气价,这其中存在不存在“掐架”?到底应该听谁的?
  
  首先,是不是“掐架”,比较好判断。判断长春调气价对不对,关键看两点:权力是否经过授予;是否经过相关程序。
  
  从授权看,按照2010年国家调整天然气出厂价格时的规定,国产气出厂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气价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规定的听证等程序后自行决定。因此,长春拥有提高天然气价格的自主权无疑。从程序看,按照长春市发改委的表态,这次调价本来就是2010年国产气出厂价格调整后的“补涨”,已经推迟了两年半,而且经过了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
  
  实际上,长春此次调价前,已经在造势,目的是把之前该“补涨”的补了,以减少今后天然气价格再度上涨时,可能产生的冲击力。这种冲击力既涉及社会的接受程度,也包括财政对弱势群体的补贴能否到位。从政府的角度讲,这种考量有其道理。
  
  其次,“到底该听谁的”,不太好判断。尽管长春市调价合法合规,与国家发改委辟谣时强调的程序一致,但长春天然气调价的过程,还有可商榷之处。其一,是时机的选择。两年半没调价,表明了对公用商品价格调整的慎重态度。但目前,正值一些地方抢气潮未落之时,出台“补涨”政策,难免引发新的恐慌情绪。这种恐慌因为长春此前预备工作充分,或许不会在本地出现,但是否会成为其他地方居民抢气的理由?其二,是价格的制定。按照2010年国家调整天然气出厂价格时的规定,地方销售价格的提价幅度应“从紧控制”。提价40%算不算从紧?特别是提前购买天然气需补交价差的规定,尽管可以有效防止抢气之风,但依据是什么,还需要讲清楚。消除不理性的社会反应,是政府的应尽之责,用较低成本、高效率地消除抢气潮,固然是应该追求的目标,但也需要列出依据。越是涉及居民基本支出的政策调整,越应该体现出行政许可、依法治理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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