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指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发挥规划对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规划或在能源规划中明确石油天然气规划内容。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管理办法》强调,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当落实国家能源规划、石油天然气规划等相关规划,加快国家规划内的油气干线管道投资建设。允许各类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股油气管道项目。允许各类经营主体按照政府统一规划,遵循企业决策、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有序发展的原则,投资建设非干线管道等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油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及其关联实控企业,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投资与运营业务(项目参股及施工作业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推进所辖行政区域省级管网运输与销售业务分开。将积极引导和推进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支持和鼓励各类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基于自愿和市场化原则,开展管网联合运营及调度合作,压缩管输层级,提高运营效率。
《管理办法》明确,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集约布局、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天然气储备体系,以地下储气库为主,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罐为辅,重点消费区内陆小型液化天然气储罐等为补充,加快天然气储备设施建设。供气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其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国内主要供气企业合计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
《管理办法》阐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类经营企业不得限制符合政府规划的设施接入和使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前置条件或提出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