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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第八检查组在若羌县开展明察暗访“回头看”时发现,若羌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对前期暗访时发现的22项问题隐患(包含2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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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节前餐饮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检查时发现,七克台镇、鲁克沁镇餐饮用户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经核实,系鄯善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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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博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施工方石某飞对小区内地下消防管网进行抢修,组织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与属地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在对该小区4号楼旁消防管道进行开挖过程中导致中压燃气管线被挖断,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石某飞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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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五家渠市某工程勘察部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商住小区初步勘察外业钻探前,未与属地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致使该小区17号楼西侧一根南北走向、埋深1.5米的DN110中压燃气管线损毁,形成安全隐患,对该小区内400余户居民用气造成影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勘察部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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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阿克苏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阿克苏市红桥社区某街置业广场部分餐饮店存在密闭空间使用燃气、未安装燃气报警器且灶具不具备自熄火保护功能、软管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隐患。经查,阿克苏某燃气有限公司未能严格履行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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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喀什地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对喀什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汽车加气站检查中发现,该站现场存在天然气运输车卸气作业时未采取防止车辆移动措施、库房内违规设置宿舍、未在排污池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多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且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核实,许某林作为该加气站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许某林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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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阜康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从事液化天然气加液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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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第七检查组对伽师县某液化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查实时,企业处于营业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伽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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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入户调查发现,万创世纪城小区某居民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违反了《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该居民恢复室内设施,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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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某商住小区4号楼项目施工区域内进行道路修边的过程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导致天然气PE90中压管线损毁,造成鲤鱼山路二工乡八家户村委会小区204户居民停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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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克拉玛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克拉玛依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克拉玛依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所属(该企业主要运输介质为压缩天然气)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载4166立方米天然气,当场不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且通过运政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车相关数据,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克拉玛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