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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改”燃气表,“窃气”不成终陷法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浏览次数:158

近年来,天然气作为一种方便、实惠的清洁能源,为千家万户带来了生活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擅自改装燃气表,盗窃天然气,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典型案例

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白某在其家中以断开燃气表方式阻断燃气计量,盗取某燃气公司价值5000余元的天然气,又伙同其他人以前述方式,盗窃价值12000余元的天然气。后被告人白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积极向燃气公司补缴燃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系自首、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法官提示

私自改装“燃气表”,聪明反被聪明误。看似占尽了便宜,实则当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时便构成了盗窃罪,此外,若改装燃气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经检查认定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则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示大家切忌一时鬼迷心窍,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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