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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部门发文: 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0  来源: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455
  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改进规划审批,优化建设程序,强化部门协作,全链条加强和规范城镇燃气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

  《通知》从规划编制、空间准入、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五个方面,明确了规范城镇燃气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在规划编制方面,各级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推进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并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城镇燃气的空间布局、走向等内容,燃气厂站类设施要做好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防护,燃气管线类设施应避免与其他管线产生空间冲突、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

  在空间准入方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城镇燃气厂站类设施选址和燃气管线类设施选线意见时,要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规划符合性审查,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将安全距离、邻避关系、防灾减灾等因素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安全问题一票否决,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口。

  在规划审批方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详细规划深度无法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燃气管线类项目,可将燃气单独选线规划或含燃气的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与详细规划共同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同时,明确了燃气管线类设施不涉及独立使用土地的有关要求。

  在施工许可方面,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把施工许可审核关口,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的,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在联合验收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相应竣工验收手续,严密组织联合验收,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依法依规进行整改,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涉及违法的,移交具有执法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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