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2号)延长有效期1年,同时对不涉及实体内容作部分调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
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下称管廊)的运营管理,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全面规范运营管理责任义务,充分发挥管廊公共服务效能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6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管廊运营管理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坚持市场运作,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坚持有偿使用,建立健全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按规定实施财政补贴扶持;坚持安全运行,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日常运营维护;坚持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管廊运营管理效益,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二、健全运营管理体制
(二)细化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市区两级管廊运营管理体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管廊运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各类管线入廊、统筹各类管廊建设运行管理的监管和绩效管理、监管各类管廊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管廊到期后移交等;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协调建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维护等所需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按国库支付管理规定支付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协助推进管线入廊,并负责相应管线入廊后的运行监管等工作。区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参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管廊运营管理工作。
(三)分类明确运营管理单位。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并全部由财政资金建设的管廊,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选定运营管理单位。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合作出资建设的管廊,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合作各方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或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作为运营管理单位,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将管廊移交至市、区政府依法选定的运营管理单位;其他模式的可由参建方协商产生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的,管廊建成后依法确定运营管理单位,或移交给市区政府进行统一运营管理。鼓励各管廊项目公司、管线单位和社会资本参与管廊运营管理。
三、规范管线入廊管理
(四)推动各类管线全面入廊。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除外。已建设综合管廊的道路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已纳入综合管廊的同类管线。既有地下管线在改建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
(五)加强管廊建设运营衔接。管廊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应邀请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参与。运营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建设质量要求或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内容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在入廊前管线单位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滞纳金计缴方式,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线维护、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和权利。
(六)统筹各类管线有序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确定管线入廊并签订入廊协议后6个月内组织实施入廊,管线入廊施工应接受运营管理单位的统筹和监管。一般管线须待管廊项目本体结构竣工、附属设施完善后方可入廊,需要使用大型吊装设备施工的管线,管廊建成后无法预留充足施工空间的,管线单位可申请入廊管线与管廊本体结构同步施工。大型压力水管、燃油燃气等存在较高危险性的管线入廊前,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将较高危险性管线的运行风险及有关事项告知其他管线单位,并要求该管线单位做好施工方案、安全监测监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入廊施工时安全监控、应急处置等装置必须齐备,在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后方可安排入廊。因管线入廊施工不当对其他已入廊管线造成损失的,已入廊的管线单位可依法向管线入廊施工单位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追偿。
四、坚持管廊有偿使用
(七)建立健全合理收费机制。各管线单位应交纳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当费用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属市属管廊项目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测算、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签订入廊协议提供参考依据。属区属管廊项目的,可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当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对于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管廊,收取的入廊费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为国有性质的单位,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负其责承担运维费用。进入管廊的管线敷设和材料成本费用及管线检修、扩容等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因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廊内管线等设施损坏的费用,由管线单位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在入廊协议中予以明确;因管理疏忽或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管廊设施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管线单位签订的入廊协议对运维费用另有约定的,双方按约定内容执行。
五、提高运营管理效益
(九)探索建立合理盈利模式。在保证管廊运行安全,不影响各专业管线的正常运营,以及不损害管线管理单位利益及不增加额外管理成本的前提下,允许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充分利用配套土地、配套土地的地下空间、物业等资源以及附属设施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补贴日常维护费用;鼓励积极创新经营模式,探索管廊多元化利用新方式,在管线入廊空档期允许运营管理单位合理利用管廊空间开展经营性用途,允许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利用管廊周边保护区域开展广告经营、绿化栽培、临时停车等营利性活动,但相关活动不得影响管线入廊和管廊正常运行。财政投资建设的管廊,运营权出让收入、运营收入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由国有企业运营的收入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
(十)完善运营考核激励机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经营状况评估,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管廊,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开展运营管理的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加强日常运营维护
(十一)明确管廊及管线运营责任。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本体、附属设施、配建设施及廊内管线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按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及管线设施定期巡查、维护管理,并接受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线单位委托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线养护的,双方应签订正式委托合同,且管廊运营管理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应管线维护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按照专业管线的管养要求进行养护。管线单位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运维管理制度,根据授权权限作业,服从统一调配和安排,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十二)切实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管廊运营管理市场主体;鼓励运营管理专业化企业创建行业标准,培养专门的运营管理人才。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工作环境,保持管廊整洁、照明、通风和电源良好。管线单位在管线施工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和授权,并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需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并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
(十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风险防控实行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双重巡查、双重监控、互相通报制度,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线单位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及设施定期巡查、维护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判各类风险并做好防控措施,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
(十四)全面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初应编制应急防灾综合预案,明确各类管廊管线事故防范和处置措施,并会同管线单位编制管廊内应急抢险现场处置手册,规范各类管廊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管线单位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办法,并报运营管理单位备存。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提升应急处置现场协调水平。管线发生险情需紧急抢修时,管线单位有权要求第一时间进入管廊实施抢修,管廊运营单位应予以配合。管廊发生紧急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先行垫付,应急处置结束后视过错情况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管廊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管廊用途包含防洪排涝等功能的,其运营管理单位应纳入城市防汛应急调度成员单位,接受城市防汛排涝应急调度管理。
(十五)划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在管廊两侧3米内开展施工活动,在申请规划报建时须征求管廊项目业主和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提请第三方安全监测并提出安全处置建议,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处理的,工程建设单位须书面征得管廊项目业主同意,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存档。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制定迁改方案,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七、夯实运营管理基础
(十六)加强管廊相关档案管理。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廊档案,对运营、维护、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资料、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入廊管线发生迁移、变更、废弃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迁移、变更、废弃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提交更新的管线信息。
(十七)构建智能管廊信息系统。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管廊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行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各管线单位可依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管廊的路径、其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布置、剩余管容规划等信息。
(十八)完善管廊配套政策及技术标准。结合国家《城市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和运营管理实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城市管廊运营维护技术标准、管理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管廊应急抢险现场处置指南等配套文件和规定,有效指导管廊运营管理全过程。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