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江西省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
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要求》、《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赣府发〔2024〕9号)要求,有序推动我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以住宅电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市容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施工设备、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着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到2027年,按计划完成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实施步骤
(一)更新启动阶段。各地按照“三个一边、三个一批”的原则(边调查、边更新、边储备,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持续推进老化管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全面调查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住宅电梯、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市容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建筑施工等相关设施设备及其重要部件,并做好项目谋划储备。重点调查设施设备的规模与分布、使用年限、目标要求与运行状况,深入分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具备维修价值,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和动态更新。
(二)方案制定阶段(2024年9-10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制定当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在前期需求摸底基础上,明确到2027年的任务目标、责任单位和年度计划。前期谋划项目形成AB两类项目清单作为《实施方案》附件,A类为安全基础类项目,需与任务目标对应衔接;B类为发展提升类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与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并抄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推进实施阶段(2024年10月-2027年12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统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老化管网更新改造等工作稳步推进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以各地A类项目作为重点支持项目。同时按照国家部委要求对各项工作任务进展进行月调度、周监测,并适时进行通报,对目标完成较好城市的B类项目予以提前支持。
(四)成果评估阶段(不定期)。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我省建筑和市政设施设备更新迭代,全程跟踪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全面分析技术先进合理性,全力发挥经济带动效益。在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节能、施工机械等行业,编制一批配套标准、制定一批配套政策、培植一批龙头企业、建设一批精品工程、打造一批先进案例。
三、重点任务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综合考虑住宅结构条件、居民意愿、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鼓励引导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江西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工程施工不得对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确保电梯加装符合规划、消防、结构安全及电梯监督检验相关要求。鼓励采取集中连片加装、采用无障碍电梯、平层入户方式,适应老龄化需求,实现无障碍通行。同时,应当配备救援通道并保持通畅,便于应急救援人员能够无阻碍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以及各层站处。(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组织更新改造需求摸底,结合实际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引导业主有序实施电梯更新改造。对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电梯进行更新改造。重点对使用年限满15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进行更新改造,20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进行更新。到2027年,累计报废更新或大修改造老旧住宅电梯10000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
(三)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9)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卫生规范要求,对影响水质达标、居民正常用水、运行能效达标的取水、制水、调节、调压工艺设施,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老旧破损管道等进行更新改造。鼓励加装浊度、余氯、压力、流量在线检测设备,实施水厂双电源改造,建设智慧化水务系统平台。积极推进政府统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移交。更新后提升城市供水系统供水安全性与可靠度,实现城市供水量足、质优、压稳。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9%,到2027年,全省更新改造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800座。(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要求,对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老旧落后、故障频繁、能耗偏高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工艺设施及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以及污水处理厂(站)配套主干管网、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更新后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稳定性,提升运行效率,降低能耗物耗,促进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能源推广应用,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绿色低碳水平。到2027年,涉及更新改造的城镇(含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总规模达100万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燃气设施设备更新。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等要求,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管道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包括市政庭院管中运行年限满20年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内的储罐、钢瓶、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管道、阀门等,以及消防、自控等设施设备。深入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行动,加快城市老化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城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到2027年,全省更新改造各类老化燃气管道2000公里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六)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设区市启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实施,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清单编制工作。按年度分步骤逐步推动城镇燃气、供排水等地下管网、城市老旧桥梁、隧道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到2027年,各设区市本级基本搭建完成城市生命线工程主体框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要求,对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以及超出使用寿命的既有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实施更新改造,包括生活垃圾焚烧流化床改造、烟气净化处理、焚烧车间负压除臭、焚烧发电等设备以及环卫车辆、垃圾分类收集设备、中转压缩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可回收物循环利用设备、公厕设备等进行更新。更新后能够消除安全隐患、淘汰落后工艺,确保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可靠。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机具设备装备。到2027年,更新改造城市垃圾转运站200座。(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建筑施工设备。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更新淘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通过更新改造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车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到2025年,实现建筑施工设备使用年限超期预警,禁止应淘汰设备线上办理备案、使用、安拆等业务。(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建筑节能改造。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GB55015)等要求,统筹推进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家用空调、制冷机房设备及控制系统、外窗(幕墙)、外墙(屋面)保温、建筑照明灯具等更新改造。包括使用年限满15年的热泵机组、冷水机,使用年限满10年的散热器、外窗(幕墙),使用年限满8年的家用空调、建筑照明灯具,传热系数低于建筑节能50%标准要求的外墙(屋面),高能耗、低效率的制冷机房,经节能诊断后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施设备。探索开展建筑节能专项体检,推动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既有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引导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实现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较2023年增长235万平方米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加快行业领域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商务部门要完善推进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梳理更新改造需求清单,组织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指导做好实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资金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现有资金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利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工作机制等,争取信贷资金支持、筹措政策性银行资金,对于纳入国家名单的项目,支持其申请人民银行设备更新再贷款支持和财政部关于设备更新贷款的贴息支持。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上适当予以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江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费价机制。各市县按政策要求动态调整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推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供水、供气、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涉及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含项目清单,项目清单示例见附件1);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周监测、月调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进展(报送时间另行通知,报送内容见附件2)。
本方案根据国家和省级层面政策规定调整进行动态完善。
附件:1.xx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
2.江西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及地下管网
改造进展情况表
附件1
xx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
序号 |
设区市 |
县区 |
改造方向 |
项目名称 |
主要建设(更新)内容和规模 |
预计开工年月 |
预计竣工年月 |
主要完成指标 |
分年度完成指标 |
当前完成情况 |
投资总额(万元) |
分年度完成投资额(万元) |
当前完成投资情况(万元) |
项目(法人)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平台监管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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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024 |
2025 |
2026 |
2027 |
合计 |
2024 |
2025 |
2026 |
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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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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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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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改造方向仅为9类:分别为电梯更新、电梯加装、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施工设备、建筑节能改造。
2.主要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投资额、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展、项目平台监管代码应与报发改委入库信息一致。
3.主要完成指标应与《实施方案》对应,如加装电梯x台、更新二供设施x座,改造污水处理厂规模x万吨/天,改造xx管网xx公里,改造城市垃圾转运站x座,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xx万平方米
附件2
江西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及地下管网改造进展情况表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
地下管网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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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区市 |
老旧电梯更新 (台) |
加装电梯 (台) |
供水处理设施设备 |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
液化气充装站及设备 |
生命线安全工程(台/套) |
环卫设施 设备 |
建筑施工 设备 (台) |
建筑节能 改造 |
供水管线(公里) |
雨水管线(公里) |
污水管线(公里) |
燃气管线(公里) |
综合管廊(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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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座) |
水厂设备(台) |
二供设备(套) |
污水处理厂(座) |
污水设备(台) |
充装站(座) |
充装设备(套) |
垃圾处理站(座) |
环卫设备(台) |
改造设备 (台) |
节能面积(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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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含县(市、区)数据) |
已完成改造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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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投资(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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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中央资金 (亿元) |
中央预算内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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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期特别国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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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资金 |
填表说明:
(1)水厂、污水处理厂、换热站、充装站、垃圾处理站等更新厂(站)内全部或部分工艺设施均计为更新了1座厂(站);更新厂(站)内设备时按实际发生数计为×台。
(2)为方便统计,所有空格请填写阿拉伯数字,不需要分类注明。分类包括所有工艺设施、构筑物、车辆、中大型机械设备、监控监测设备等。
(3)进度表数据将按照国家部委要求进行周监测、月调度,所有到时间节点未填报或填报不规范地区将直接视为无进展,并适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