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5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制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结合配气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我市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0.4390元/方。经合理分摊成本,核定各类用户分类配气价格如下:
(一)居民用气:0.2806元/方;
(二)集中采暖用气:0.3655元/方;
(三)商业、服务业用气:0.4781元/方。
2、结合上游气源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及分类配气价格核定情况,对我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一)居民用气:由1.3-1.33元/方统一调整为1.46元/方。
执行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气。
(二)集中供热用气:由1.68元/方调整为1.80元/方。
(三)商业、服务业用气:由2.27元/方调整为2.43元/方。
(四)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为健全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疏导天然气供需矛盾,引导居民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4〕62号)要求,通过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征求意见、价格听证等程序,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制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结合配气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我市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0.4390元/方。经合理分摊成本,核定各类用户分类配气价格如下: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结合上游气源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及分类配气价格核定情况,对我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如下调整:(一)居民用气:由1.3-1.33元/方统一调整为1.46元/方。执行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气。(二)集中供热用气:由1.68元/方调整为1.80元/方。(三)商业、服务业用气:由2.27元/方调整为2.43元/方。(四)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乡镇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各区县在核实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吐鲁番市分类用户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实施阶梯气价,用气量设置为三档,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为1:1.2:1.5。第一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0-350(含)方/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0-2000(含)方/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即1.46元/方。第二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350-420(含)方/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2000-2800(含)方/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2倍,即1.75元/方。第三阶梯气价:居民炊事热水用气量为420方以上/户·年、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量为2800方以上/户·年,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5倍,即2.19元/方。对于壁挂炉采暖用气和炊事热水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炊事热水用气分档气量和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合计构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气和养老、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气价水平按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1.61元/方执行。居民用气阶梯气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购气量(用气量)额度在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委印发的天然气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吐鲁番市古洲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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