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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第二期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大江网  浏览次数:741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城镇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突出问题。2024年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城镇燃气安全,依法查办了一批城镇燃气安全违法行为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治理效果,进一步夯实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现将2024年第二期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景德镇市某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元。经查证,当事人聘用的充装人员在气瓶充装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且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理:对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4只气瓶全部召回,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和手写登记,并召开警示教育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气瓶充装现场的安全检查,以有力措施倒逼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高新区某五金建材经销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调压阀案

  2024年4月1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某五金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的调压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计人民币400元;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0元。

  经查证,高新区某五金建材经销部销售的调压阀器,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理:没收并销毁不合格调压阀,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昌江区某五金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4月1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江区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4元。

  经查证,昌江区某五金店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抽检,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理情况:没收并销毁不合格调压阀,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乐平市某灶具批发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案

  2024年4月,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某灶具批发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9台燃气灶具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364元;罚款人民币4172.8元。

  经查证,乐平市某灶具批发部销售的9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均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理情况:没收并销毁不合规的燃气灶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销售燃气灶具的执法检查,以有力的措施和强力的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乐平市沿沟某家电商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案

  2024年4月,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沿沟某家电商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销售的5台燃气灶具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人民币1152元。

  经查证,乐平市沿沟某家电商场销售的5台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理情况:没收并销毁不合规的燃气灶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销售燃气灶具的执法检查,以铁腕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乐平市某液化石油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某液化石油气站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10台燃气灶具,予以销毁;罚款人民币580元。

  经查证,乐平市某液化石油气站销售的10台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理情况:没收并销毁不合规的燃气灶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燃气灶具销售场所的检查频次,以强有力的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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