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终端销售价格(含税)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税)联动,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变化。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按照采购的全部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对有多家燃气企业且执行统一定价的地区,采购价格按所有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月度或季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由各地结合实际具体确定。联动方式可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低价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终端销售价格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合理调整。对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结合实际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下调幅度不限。对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近年调价情况,原则上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4元,下调幅度不限,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