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向燃气用户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其中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服务。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者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
《条例》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建设工程施工、设施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按照规定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影响正常供气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
《条例》强调,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二)有合法的瓶装燃气供应渠道;(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要求,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情况、报废期限和报废气瓶处理等情况,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
《条例》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表前燃气设施、表后金属管道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连接金属管道的软管及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等用户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减压阀由瓶装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连接管、燃烧器具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