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的《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立足我市实际,注重平衡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用户双方的利益诉求,维护好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分别从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提高燃气经营活动服务质量,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条例》除通过立法指引方式对上位法的要求作出概括性规定外,还根据《燃气服务导则》等相关国家标准,对燃气经营者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等内容、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等服务事项应当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等六个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为保证法规能够切实管用,《条例》规定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二十四小时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维修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处罚前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的环节。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提前四十八小时约定入户检查时间。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发现用气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指导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同时条例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不得对车用气瓶检查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提供燃气充装服务;不得允许用户使用加气设施自行充装燃气;出现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加气、卸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