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大连民生领域的又一部
重要地方性法规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分别从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提升我市燃气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来了解《条例》亮点
强化设施保护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确定燃气供应方案:
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
2.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事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者,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等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需安装、改装、拆除的,应当委托燃气经营者实施。
科学源头管控
加强瓶装燃气
全链条监管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首次购买瓶装燃气的,居民用户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用气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非居民用户应当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瓶装燃气实行直接配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燃气用户直接配送气瓶并负责安装。运输燃气气瓶应当使用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为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回应群众关切
着力提高
燃气经营服务质量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二十四小时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2.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等服务事项,应当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3.畅通燃气用户咨询、投诉服务渠道,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同时派人到现场抢修;
4.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5.上门服务人员应着工装,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1.明确标识加气车辆的进、出通道;
2.不得对车用气瓶检查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提供燃气充装服务;车用气瓶临近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提醒;
3.不得允许用户使用加气设施自行充装燃气;
4.出现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加气、卸气作业。
解决堵点问题
形成定期入户
安检工作合力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提前四十八小时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管道燃气经营者做好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发现用气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指导燃气用户进行整改。
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突出宣传指导
织密燃气安全使用
防护网
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印制并免费发放燃气使用宣传资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自动切断装置和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装置。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用气的管理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瓶装燃气;
2.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3.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
4.自行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拆修瓶阀、附件;
5.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燃气气瓶。
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燃气的,还不得违反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
加大监管力度
确保制度设计
落地落实
为保证法规能够切实管用,《条例》规定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二十四小时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维修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处罚前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的环节。这也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开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立法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