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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施行 房屋承租人应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8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次数:339

记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燃气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据悉,《条例》系统全面梳理了《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内容,结合管理实际,吸纳保留了其中科学可行的部分内容,修改完善了其中不适应管理实际的部分内容,强化了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在大力推进“瓶改管”方面,《条例》要求“应改尽改、能改全改”,在市政燃气管道已覆盖且已开通管道燃气的区域,应当停止瓶组或者瓶装供气。

针对当前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存在入户难、签字难、隐患整改难等问题,在行政法规和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条例》明确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燃气安全责任,要求房屋出租人要确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器具处于适租状态,承租人则应当承担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为了保障民生,《条例》还明确规定燃气服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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