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小货车违规存放燃气瓶
2月23日,海口市综合执法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椰海大道6号巡查时,发现车主吴某某在小货车上违规存放燃气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综合执法局龙华分局决定将燃气瓶依法暂扣,并对吴某某予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
去年5月19日,海口市综合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口新世纪液化气站秀英燃气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部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储存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第(六)项与第(九)项的安全技术条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综合执法局秀英分局决定对其行为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储存液化石油气瓶装超出规定安全技术条件
去年1月2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对海南正宏液化气有限公司河口路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部存在燃气经营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瓶装超出规定安全技术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琼山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海南正宏液化气有限公司河口路服务部处以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7月24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时发现,符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符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符某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去年12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林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的线索,该线索反映林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陵水县光坡镇国营岭门农场直属片区橡胶厂及周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贩卖瓶装燃气。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今年1月以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为由对林某进行立案调查,并核实林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贩卖瓶装燃气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4月依法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