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为保障我市采暖季用气安全和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经营以及非居民用户用气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我市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即由现行3.593元/立方米上浮至4.081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浮0.488元。合同外新增气采量采购成本由相关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消化。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向发改部门按时报送采购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要做好价格公示、政策衔接、气费结算,价格调整前供气企业与终端用户共同确认计量表内余量,在使用期内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多退少补。
三、有关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與论。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天然气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文件执行期间,如遇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