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餐饮行业等非居民用户燃气事故多发、易发的特点,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燃气安全行为,明确要求使用燃气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具备切断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条例指出,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设施并做到“四同步”。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燃气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提高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的效率。
条例对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自有气瓶标明专用识别标识、从事充装活动的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车用燃气经营者为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气瓶充装燃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用户私自排放气瓶内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犯罪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