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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布燃气领域典型案件,有公司被罚10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7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541
 燃气安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筑牢燃气安全防线,近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梳理了过去两年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有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最终被罚10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97205元。

近年来,东莞持续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

案例1:

个人违法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被罚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1年7月,谢岗城管分局在检查时发现,在某公司燃气储备站后门,翁某和张某驾驶的厢式小货车上有多个空气瓶。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翁某和张某多次与某公司交易,并有微信转账记录佐证。经询问调查,翁某和张某供述其购买瓶装气为转售赚取差价,并对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予以确认。

某公司向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翁某和张某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9的规定,谢岗城管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72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被罚10万元

2021年3月,石碣城管分局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室内储存液化石油气共21瓶,储存面积约15平方米,液化石油气共约126立方米。石碣城管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但对方逾期不改正。

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07的规定,该公司违法情节严重,石碣城管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被罚5万元

2021年6月,塘厦城管分局在巡查时发现,塘厦镇蓝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气瓶共34个,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供述其回收、代充瓶装气为转售赚取差价,但暂未有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3规定,该当事人违法情节为轻微,塘厦城管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被罚55000元

2021年3月,黄江城管分局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现场充气站台有10个已充装完毕的非自有气瓶,当事人现场出示《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为10个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黄江城管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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