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莞持续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
案例1:
对个人违法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被罚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1年7月,谢岗城管分局在检查时发现,在某公司燃气储备站后门,翁某和张某驾驶的厢式小货车上有多个空气瓶。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翁某和张某多次与某公司交易,并有微信转账记录佐证。经询问调查,翁某和张某供述其购买瓶装气为转售赚取差价,并对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予以确认。
某公司向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翁某和张某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9的规定,谢岗城管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72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被罚10万元
2021年3月,石碣城管分局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室内储存液化石油气共21瓶,储存面积约15平方米,液化石油气共约126立方米。石碣城管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但对方逾期不改正。
本案中,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07的规定,该公司违法情节严重,石碣城管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被罚5万元
2021年6月,塘厦城管分局在巡查时发现,塘厦镇蓝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气瓶共34个,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供述其回收、代充瓶装气为转售赚取差价,但暂未有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3规定,该当事人违法情节为轻微,塘厦城管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被罚55000元
2021年3月,黄江城管分局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现场充气站台有10个已充装完毕的非自有气瓶,当事人现场出示《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为10个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黄江城管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