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各地新增各类名目专项建设费用
根据实施方案,全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从现在起,严禁各地新增各类名目专项建设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3月前签订有关合同的项目除外)
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对于居民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第三方,建设安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中包括计量装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对于工商业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包括计量装置)等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购置安装。
严禁收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
为排除安全隐患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从现在起,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免费为用户更换。
对设施产权分界点(计量表、阀门等)后至用户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或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所提供的安装改造、更换维修等延伸服务,可收取合理费用。
管网及配套建安费不得向买受人收取
居民水电气改造,纳入改造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按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未纳入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范围的,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水电气改造费用。
新建商品房、保障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严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搭售等行为
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配套设施建设中限定交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这些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