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0年全市燃气电厂完成低氮改造方案制定,明确锅炉各阶段全负荷工况监测达标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天然气电厂低氮改造,保障达到安全环保改造条件要求并稳定运行,其它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实现全覆盖。完成低氮改造的企业可申请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
2020年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专项整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年底前,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稳定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原则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全市燃气电厂完成低氮改造方案制定,明确锅炉各阶段全负荷工况监测达标要求,确保改造工作过程安全。完成低氮改造的企业可申请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
全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臭氧
污染防治攻坚28条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28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28条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年)
为切实做好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强化臭氧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污染管控,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系统解决臭氧污染问题,根据我市臭氧污染实际情况,以降低臭氧浓度、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协同控制和削减VOCs、NOx两大臭氧前体物为主要抓手,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污染减排与应急管控相结合,强化工业源污染、移动源污染、面源污染等综合整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建立“科学闭环”和“管理闭环”的双闭环工作机制,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初步识别臭氧本地生成与外来传输过程,开展“抢夺优良天”探索。提升全市臭氧监测能力,建设市区光化学监测网络,努力遏制臭氧上升势头,臭氧浓度升幅控制在10%以内,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率达77.8%的目标任务,比2019年提高5.8个百分点。
2021年:全面完成市区光化学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管控和精准治理能力同步加强,初步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臭氧浓度升幅控制在5%以内,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力争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79%,比2019年提高7个百分点。
2022年:污染源精细化管控作战指挥体系基本成型,利用臭氧相关光化学监测网络,形成抢夺优良天的科学指导方案。有效遏制臭氧浓度上升势头,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力争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80%,比2019年提高8个百分点。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工业源污染治理
1. 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省、市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各市(县)、区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可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到2022年底前完成园区环境制度政策和制度集成改革,放大政策扶持和改革集成效应。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实行总量控制。(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2. 强化“散乱污”整治。防止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实施动态排查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3. 持续推进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2020年底前对79个重点企业VOCs清洁原料替代项目开展“回头看”。抓紧排定一批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加快推进汽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工序,钢制集装箱制造箱内、箱外、木地板等工序,以及家具、工程机械、船舶、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的替代任务,并留存相关台账记录。2022年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全面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4.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四个重点行业的477家企业深度治理,在实施深度治理过程中,全流程要充分保障治理安全,对528家企业VOCs治理重点项目进行“回头看”。2021年底前完成电子、纺织、橡胶及塑料制品、化纤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2022年底前完成家具制造、铸造行业深度治理,并对2020—2021年开展的VOCs治理重点项目进行“回头看”,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
5. 建立VOCs排放总量核算体系。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019年度源清单数据填报审核。严控VOCs排放量,对涉VOCs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VOCs排放量指标在各市(县)、区内实行“倍量替代”,VOCs排放量超过3吨的项目,“倍量替代”方案须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扩建、改建涉VOCs项目,须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算VOCs减排量。2021年开始对未完成VOCs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涉VOCs项目总量控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6. 对VOCs重点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要求,逐年完善企业信息管理台账、企业生产工艺台账、“散乱污”排查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开展重点行业“一行一策”方案制定和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管理。2022年底前,形成全市VOCs重点企业差异化管理名单,为开展精准治理提供保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
7. 深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根据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GB27822—2019)》标准,对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薄弱环节加强整治,2022年底前形成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闭环。在无组织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生产治理环境,确保排放过程、治理过程安全。每年组织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巩固成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应急局)
8. 强化电力、钢铁、水泥行业运行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在线监控和用电工况设备安装,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与维护,确保超低排放稳定达标运行。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运维管理,2022年底污染物排放浓度进一步降低。(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
9. 加快工业炉窑整治。落实《无锡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完成重点工业炉窑整治130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炉窑分类整治,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对使用生物质燃料的企业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排查取缔非专用燃烧设备,禁止直接燃用非生物质成型燃料。未完成工业炉窑整治的企业不得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2022年底前全市工业炉窑整治全面完成。(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10. 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0年全市燃气电厂完成低氮改造方案制定,明确锅炉各阶段全负荷工况监测达标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天然气电厂低氮改造,保障达到安全环保改造条件要求并稳定运行,其它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实现全覆盖。完成低氮改造的企业可申请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二)强化移动污染源管理
11. 推动车辆结构升级。2020年7月1日起,公交、环卫和邮政等城市重型柴油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同步推行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2021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2021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局)
12.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完成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禁止排放超标工程机械、叉车使用,消除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冒黑烟现象。2022年底前进一步调整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底前各类工地应建立移动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业主(施工)单位应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未达到移动源管理要求的工地,不得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工地名单。(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13. 加强船舶、口岸污染防治。提前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大力推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淘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基本消除冒黑烟船舶。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鼓励支持水路运输经营者建造节能环保型船舶以及LNG动力船舶。2022年底前港口码头船舶靠岸岸电使用率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使用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江阴海事局、市机场集团)
14. 加快高排放车辆淘汰。出台高排放车辆淘汰方案和补贴方案。2020年底完成省下达的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淘汰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环卫车,新增和更新的轻型环卫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15. 强化油码头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加大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超标现象。内河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强化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江阴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16. 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和执法方案,利用走航溯源、巡查等方式持续对加油站的油气回收开展污染评估,在保障安全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切实减少加油站VOCs污染。2020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和储油库,全部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其它加油站鼓励安装油气在线监控。2021年起逐步推广加油站开展3次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10000吨以上加油站3次油气回收。加油站每年至少开展1次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的检查检测,储油库每季度开展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和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运行效果监测,检查结果定期报属地生态环境和成品油主管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17. 强化餐饮油烟监管。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露天焚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烧烤,取缔无证无照餐饮企业。2022年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体、餐饮集中区的油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在线监控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油烟未集中收集排放的老新村开展烟道改造和集中处理。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8. 开展汽修行业VOCs污染治理。持续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露天喷涂和调漆行为,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2020年起新建汽修企业推广使用高流低压喷枪。2022年底前汽修企业全面推广使用高流低压喷枪,并配置专用油漆储存柜。(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9. 加强农业面源VOCs排放控制。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促进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减少含VOCs农药的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加强秸秆禁烧执法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2022年底稳定保持在95%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0. 强化涂料管理。2020年起,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对涂料生产和销售领域、工业企业涂料使用、建筑工程(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工程)涂料使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全面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生产、销售、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涂料。鼓励落实《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3500—2019)等行业推荐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全部采用水性建筑涂料,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开展夏季建筑喷涂工序错峰施工专项行动,对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等工程(新改扩建交通工程、应急施工工程项目除外)作业涉及喷涂、油漆等有VOCs 排放的工序,臭氧污染预警期间实施错峰施工。原则上10点至18点不开展相关作业。每周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施工的责任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四)强化大气环境执法
21. 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每年4—9月,对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及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予以严格惩处。2020年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专项整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
22. 强化机动车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措施,适时扩大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2020年底前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市内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2022年底前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推进机动车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充分应用大数据平台,科学促进道路交通畅通,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政园林局)
23.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抓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巡查,严肃查处第一把火,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重点源达标排放、VOCs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做好进博会、世界物联网大会、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小组成员单位)
(五)完善臭氧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24. 污染源清单持续更新。2020年,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提供市区相关工地、餐饮企业、汽车喷涂、工业企业等基础名单信息,以及在现有源清单基础上,依托高科技支撑重点污染源实地调查,完善补充污染源相关资料与数据,初步形成全市污染源溯源清单。2021年更新清单基础数据,依托初步建成的大气臭氧立体综合监测网络,形成全市精细化动态管理的污染源作战地图,为臭氧污染天气应急提供差异化的决策支撑。2022年,利用多源监测数据靶向支撑科学管控,总结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和大气污染成因解析,结合模式做清单验证评估,优化管控方向。(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
25. 探索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机制。2020年通过VOCs走航溯源及信息化手段开展重点企业VOCs污染源样品采集及分析检测工作,建立无锡臭氧污染“指纹库”,结合预警预报开展臭氧“轻微污染天”应急管控探索机制(100<AQI≤110,160<O3浓度≤171微克/立方米)。2021年通过走航溯源、臭氧立体综合监测网络,在线监测与离线采样等,进一步完善臭氧“指纹库”,识别污染来源,指导重点企业开展精细化治理。2022年形成在确保管控效果前提下,制定最短管控时段、最小管控范围和最低管控力度的应急管控方案,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实现最大化的环境效益,为无锡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开展臭氧监测能力建设
26. 构建无锡市大气臭氧立体综合监测网络。2020年全面加强全市大气臭氧综合监测能力,补充目前尚处于空白阶段的光化学组分监测网,同步完善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完善现有(东绛)多参数站点,建立全市大气臭氧综合污染监测系统。2021年,利用臭氧监测数据,适当应用走航动态观测、离线采样分析等,累积多源监测数据指导优化靶向管控减排方案。2022年底前,利用两年多源监测数据累积,逐步建立臭氧生成及污染防控机制,科学数据分析辅助制定精细化减排方案。(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7. 完善在线监测设备联网监控。2020年底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四个重点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2021年底前电子、纺织、橡胶及塑料制品、化纤等重点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2022年底前家具制造、铸造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强化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质量监管,所有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要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厂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8.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2020年依托“感知环境、智慧环保”物联网示范项目,升级大气污染综合作战指挥平台,从“常态、应急、长效”三个层面打通监测、执法、溯源、卫星、气象等数据孤岛。2021年集成预警预报、源清单、源解析、模型评估等系统,形成云上会商机制。2022年持续完善科学动态管理和问题“发现—处置—反馈—评估”闭环机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