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24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接受审议。时隔14年的修订,重点围绕有效落实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对燃气使用者、经营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截至去年底,全省县(市、区)燃气普及率已达99.8%,用气普及率、天然气利用量均处在全国前列。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
修订草案完善了燃气使用主体的安全责任,强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行为规范,鼓励居民对危害安全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修订草案还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安全指导和监督责任,完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中期评估及整改责任,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的责任。同时,草案完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增加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设立供应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强调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运输车辆以及送气人员的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上位法和国家新政策的总体要求,坚持供给多元化、增强储气和应急能力、简化建设审批手续、理顺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总体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