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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存近三年的全部历史记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9  浏览次数:716

中国网财经7月19日讯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文件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有关油气企业:

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油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公开内容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附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范本》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公开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文件、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基本情况、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保密要求、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及用户合理要求的与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油气管网设施相关信息,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专栏公开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范本格式公开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其他运营承担运输功能油气管网设施的能源企业应当公开下属全部企业的设施信息。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变化的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存近三年的全部历史记录。

(三)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

(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并于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五)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书面方式受理用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用户合理要求的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申请受理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受理结果。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采用分散受理方式的,每次受理完成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联系畅通,及时回复邮件和网络平台收到的信息。

五、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三)对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任何企业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反映,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相关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做好其信息公开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有关油气企业:

为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单位

(一)按照《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油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二、报送内容

(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油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的所在地、长度、投产或拟投产时间、能力、数量、价格等。

2.油气管网设施月度运行情况,包括管道设施站点上、下载量,接收站设施外输量,储气库设施注、采气量以及设施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等。

3.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服务受理及合同执行情况,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受理用户开放申请结果的月度汇总情况;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上一月度向用户提供设施服务的相关设施、时段、数量、价格情况等。

4.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及其他油气总部企业应当每年度报送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总结报告

5.国家能源局或派出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其他非涉密信息。

(二)派出机构

1.月度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汇总情况。

2.年度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

三、报送程序

(一)管道设施

1.非跨区域的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相关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

2.跨区域的管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抄送设施沿线区域各派出机构。

3.跨区域是指跨越国家能源局两个及以上监管机构辖区范围。

3 (二)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

1.LNG接收站、储气库设施,由运营企业向设施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如运营企业与设施不在同一区域内,运营企业应当同时将相关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相应派出机构。

2.与LNG接收站或储气库设施一体化建设的管道设施,应当按照管道设施报送规则单独报送相关信息。

四、报送时限

(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1.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报送程序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所属油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信息。设施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派出机构。

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运行情况信息报送相应派出机构。

3.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等央企总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总结报告(加盖公章正式文件)。

(二)派出机构

1.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月度汇总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2.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上一年度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报告(加盖公章正式文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应当通过统一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保存近三年全部报送信息历史记录。

(三)油气总部企业以及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责任部门,相关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相关派出机构。

(四)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信息的汇总、分析以及监管工作。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分析企业抄送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负责相关信息汇总工作的派出机构。

六、监管措施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报送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相关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做好其信息报送工作。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7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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