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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因收取已取消手续费被罚587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2  浏览次数:939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因收取已取消手续费被罚587万元。
  2018年9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其间,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调取了书证,制作询问笔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区、市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03〕234号)对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明确为:重庆市内市场用气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其中天然气销价为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销售价格,不包含供气手续费。2006年2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74号),调整了加气站原料气价格,未再规定石油部门可以向加气站收取供气手续费,文件执行时间为2006年2月20日。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物价局函复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已取消石油部门向加气站收取的供气手续费。
  从2006年2月20日起,重庆市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收取。2015年3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2019年1月23日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成立后,重庆市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由当事人收取。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此项业务的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继受。2006年2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当事人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渝价〔2002〕174号)规定的每立方0.01元标准,共收取供气手续费5870303.7元(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名义收取4305549.07元,以当事人名义收取1564754.63元)。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在重庆市物价局已经取消天然气供气手续费的情况下,仍继续向重庆市加气站收取该项费用,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共计5870303.7元为违法所得。当事人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天然气供气手续费,并主动与下游单位联系退款。至2019年4月1日,多收取的天然气供气手续费5870303.7元已全部退还。上述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全额退款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58703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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