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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启动冬季安全用气专项整治 严惩偷盗气行为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4  来源:安徽网  浏览次数:708
 淮南网讯 冬季来临,各类燃气用户用气量明显增加,若发生私接管道、私自改装等偷盗天然气行为,极易产生安全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关于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日前,淮南中燃公司在市建委、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的指导下,联合公安等部门启动了冬季安全用气、规范用气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偷盗气行为打击整治力度,确保用气安全,维护社会安全。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大对工商业用户违法盗气行为查处,严查“大马拉小车和小车拉大马”的违规用气行为;对供气管道和用气设施进行排查(有无异常接入点),对计量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加装自制安全封签。重点加大居民用户违法盗气行为查处,对表具计量精度和表前暗管绕接进行排查,加装防盗卡套并登记完善电子档案,对于超期服役表具限期进行更换。重点开展居民用户、工商业及公福用户“黑头户”清理排查整治,通过抄收人员反馈的信息从根源(开户、用气、抄收等)进行调查处理;把成片商业中心、临街商铺、临街老居民楼为重点排查区域,对已用气而无开户档案的商铺“一查到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计量设施和“吃拿卡要”等违规违法现象进行排查整顿。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偷盗燃气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淮南中燃公司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欢迎市民对一切偷盗气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一经核实,公司将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欢迎全市燃气用户对公司窗口服务、加气站服务、上门服务进行监督,对服务态度不好、效率低下、质量不高、乱收费等现象进行投诉,公司将坚持“不遮丑、不护短”的原则,及时整改完善,为全市燃气用户提供更加高效、优质、规范、专业的服务,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举报、投诉热线:95007或0554-6644886。(记者 朱庆磊 实习生 潘和应 编辑 汤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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