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将天然气城市门站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城市门站价格不再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
拟订的价格听证方案有两个。方案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在原2.5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增加0.30元,剩余差价(0.06元)待一年后适时理顺。调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第一阶梯2.8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各阶梯价格仍按1:1.2:1.5的比例确定。方案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在原2.5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增加0.30元,剩余差价(0.09元)待一年后适时理顺。调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第一阶梯2.8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各阶梯价格仍按1:1.2:1.5的比例确定。配套的保障措施,按照原规定执行。
《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听证稿)》规定:联动范围是,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内容:(1)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由省界门站(或交易中心拍卖价格加国家长输管道运输价格)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构成,具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2)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个别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由市、县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制定,并按程序经价格听证后实施。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是:(1)城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2)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上调幅度达到或超过8%、不大于25%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等额联动;遇城市门站价格上调幅度大于25%时,本着平稳、从紧的原则,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进行部分调整,剩余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3)城市门站价格上调幅度小于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4)1年内城市门站价格多次上调的,销售价格只联动调整1次,其余部分待1年后纳入下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5)遇城市门站价格下调时,销售价格不受下调幅度、周期时限及次数限制,等额即时下调。(6)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当天举行的听证会上,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同意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一),并赞同《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同时,本着建设性的态度,对全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下步,市发改委将吸收听证会意见,进一步完善价格方案,并向市政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