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6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新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编号CJJ51-2016),国内各燃气供应企业及有关施工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将其相关规定充分融入企业的日常运行和工作当中。
其中,该安全技术规程特别在首段列明了七条强制性条款,要求城镇燃气供应单位与有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凸显了该七个条文的重要性。
为此,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将逐一对七个强制性条文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希望可以帮助业内人士加深对这些条文的了解,并相应完善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和事故应对机制。本文则就规程的第一个强制性条文第3.0.9条进行解读。
法律条文
“3.0.9 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它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法院案例
运城市经纬燃气有限公司与郭芳、杜迎春、杜迎军、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被告运城市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运城市通公司)与案外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河津运城分司)签订了弱电通信综合管沟工程施工合同,由河津运城分司承包运城市学苑路、条山街等地方的弱电通信管道工程。河津运城分司弱电项目施工队对运城市通公司位于条山街东延工程东段的通信管道和检查井进行清理。
参与工作的四人,即杜大万、杨管城、杨建国、王彦平,2号井盖由王彦平打开后,四人在井上准备发电机、钻机等工具,准备就绪后,杨管城、杜大万先后下井开始工作,两三分钟后,在井口的王彦平发现他们倒在井内,立即与杨建国呼叫救人,并拨打了110、119、120求救,送至医院医治,杨管城脱离生命危险,杜大万抢救无效死亡。
后查明事故原因为运城经纬燃气有限公司在条山街燃气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在与管线移交使用时,未按规定对管道内保压情况进行检查,即接通使用;巡线员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连续两个月巡检记录都为正常,而事实上该管道已破损,燃气大量泄漏;河津运城分司施工分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密闭空间井下作业安全措施没有设置,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同时运城视通公司也未对施工人员井下施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审查,即同意进场施工,共同导致了杜大万事故的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
本案中,杜大万是河津运城分司的施工人员,而河津运城分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做到是否燃气泄漏、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情况检测等井下安全作业措施,没有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气体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工人即下井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应负事故30%的赔偿责任。运城市通公司未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审查,即同意进场施工。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督,对违规操作未进行有效阻止,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应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运城市经纬燃气有限公司对条山街燃气管道和相邻管沟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天然气管道破裂发生泄漏,并通过土层进入通信管道缝隙,泄漏至通信2、3号井内,导致受害人杜大万窒息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即50%的赔偿责任。
立法原意与宗旨
燃气不仅是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同时处在阀门井、调压室等密闭空间场所时,浓度过高也会引起中毒、窒息等事故,这就要求在井下、调压室内作业时特别注意事前安全准备事项,严格做到3.0.9条的强制性规定。该条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密闭场所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一个极大保障。如上述案例主体责任承担,若河津运城分司与运城市通公司做到井下作业前燃气是否泄漏、氧气浓度等气体检测时,那将不会承担事故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人员在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井下等有可能涉及气体泄漏、氧气浓度过低的密闭场所,一定需做好事前安全准备事项,尤其是经常需要进行井下燃气维修、检测、管道组装等事项的燃气公司,为避免作业时事故的发生,做好事前燃气是否泄漏、有害气体与氧气浓度检测等安全保障措施事项后方可进入,援引上述案例主要是对未做到该强制性规定引起事故的民事责任比例分配介绍,但生活中可能因此引起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行政、刑事责任,所以严格做到3.0.9条强制性规定,防止因此发生事故而引起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乃至是刑事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