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迫切要求价格部门的工作从“定水平”转变为“定规则、当裁判”。之前,我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实行“一线一价”,对每条天然气管道单独定价,工作复杂、繁琐。上述两个《办法》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实现了从“管线路”到“管公司”的转变。价格主管部门只制定管道运价率,由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具体管道运输价格表,实现了从“定水平”到“定规则”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这两个《办法》率先在天然气管道这一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构建起科学、合理、透明的监管体系,标志着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向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除制度化外,这两个《办法》还在公开透明方面颇为着力。一般说来,对于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面临的一大难题是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监管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此前,我国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透明度不高。管道运输经营企业的真实成本到底如何、运输价格具体计价公式是什么样的、收益率多少、什么时候调价等众多重要信息外界难以获知,也就无法判断该定价机制是否合理和科学。为此,这两个《办法》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以构建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一是推进企业成本信息公开。这两个《办法》细化了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核定的具体标准,对构成和影响价格成本变化的主要指标均予以明确;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费用也作了明确规定。这样,可以约束企业投资造价和运行成本、避免投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二是政府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作为制定价格的重要依据,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定价程序公开,明确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管道运输价格等。这些规定都将推动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机制公开透明,给投资者明确预期。
随着两个《办法》实施落地,我国天然气市场将迸发出新的蓬勃生机和活力,朝着更加健康的发展道路迈进。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