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发改委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47元调整为2.7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0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7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变化情况,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可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也可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中断气价。
直供用户用气的门站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0.12元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滨海新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来源:博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