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石油产业的现有体制及其问题
我国现有的石油产业体制基本上有三个方面。一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一是价格管制,一是限制进入。因而我国石油产业存在着高度垄断。其表现是由少数几家垄断企业从勘探、开采、炼油、批发和零售,以致进出口的全面垄断。
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垄断是行政性垄断,即由行政部门通过颁布行政文件设立的垄断。这些行政文件的发布没有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却决定了影响中国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其是否具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现有石油垄断体制以及由此决定的石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原则,也违反了《反垄断法》。设立石油垄断权的行政文件所依据的“道理”没有经济合理性。
石油垄断体制导致了全社会的巨大效率损失。我们估算,2001~2011年石油产业的福利损失高达34770亿元。
这一体制还扭曲收入分配,违背公正原则。2000~2011年,三个垄断石油公司少交的利润高达14701亿元。而在收入水平上,却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如2010年中海油的人均薪酬约34万元,是社会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
这一体制违背了市场规则。首先是使石油垄断企业成为不公平的竞争者。2001~2011年,中石油公司共少付土地租金3958亿元。2001~2011年石油企业少付的资源租金约3079亿元。2001~2011年石油企业少支付的融资成本约2878亿元。
这一体制使一个本来的竞争性市场变成一个垄断性市场,从而使市场定价机制失效,所以只能由政府管制定价。但这一政府管制的定价机制效率很低,所定价格必定偏离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因而必然带来福利损失。它也使垄断者在价低时减少生产和供给,在价高时过度生产和供给;用产量和库存反过来影响价格。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