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甘肃省定价目录意见的公告》称,为全面深化价格审批制度改革,对2013年发布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甘肃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现行定价目录中6大类定价项目细分为12类。同时,《公告》称,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民办学校等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的新定价目录将项目细分成了12类,分别为电力、天然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房地产、部分重要专业技术服务。
现行的定价目录,则将定价项目分为重要商品、部分资源产品、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房地产6大类。其中,现行目录重要商品中的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民爆器材、非处方药、地方医保药、医院制剂、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在新定价目录中并没有出现。重要公用事业中的电信业务在新目录中也没有踪影。
发改委的公告明确指出,新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本目录。进入或退出本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部门认为可以试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定价目录所称“市(州)”指地级市(州),“县(市、区)”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辖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定价部门中市、州包括兰州新区;市、州政府所在地包括市政府所辖各区和州政府所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民办学校等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而记者注意到,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修订中央定价目录意见的公告》中称,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