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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8  浏览次数:561
     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稳定有效投资,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措施,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意见》与以往的同类文件相比,有何突破与创新?哪几大领域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如何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如何鼓励社会投资、放开固有垄断领域、创造平等投资机会?2014年12月8日10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巡视员欧鸿新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这方面将出台哪些政策措施?

[欧鸿]《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环保、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能源、社会事业等方面价格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二是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

三是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四是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五是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相应公办机构执行相同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强调要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考虑竞争条件和对市场、社会的影响,深化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积极疏导价格矛盾,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加快促进社会资本进入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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