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符静
本报讯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车用天然气加气站正在陆续调整计量结算单位,由“体积”调整为“质量”。
据悉,此前,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以“体积”为计量结算单位,其中市本级为5.19元/立方米,其余五县(市)为4.69元/立方米,调整后,相应换算为7.63元/千克、6.89元/千克。由于价格是按照等值换算计算的,所以计量结算单位调整后,对加气车辆所加天然气的数量和支付金额不会产生影响。
此次调整依据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要求,从2013年6月3日起,车用压缩天然气要以“质量”作为计量结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