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5年年底前建立阶梯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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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胡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居民阶梯用气价格制度,昨日,吉林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后,第一档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
气源购进价变化超5% 可调整销售价格
《意见》要求,各地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规定在一年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化超过基期水平5%时,可核加(减)气源价格差价,并且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告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而配气价格原则上根据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规模、成本变化等情况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配气价格的调整,以及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实施阶梯气价的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听证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听证前需将调价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核。
以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及非天然气为气源的城市管道燃气公司经营的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按不同需求 居民用气量分三档
2013年4月1日,长春市调整了民用天然气价格,但暂未实行阶梯气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意见》要求,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气的实际,以近两年居民生活实际月人均用气量确定各档气量。
五人以上家庭可申请增气量数
实施阶梯气价的范围包括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5人及以上),用户可持当地公安部门户籍地址、与天然气户表装置地址相符的《居民户口簿》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当地供气企业办理增加分档气量数。
此外,《意见》规定,对学校、养老福利机制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车用天然气 政府可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
《意见》要求,车用天然气价格在天然气门站价格放开前,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及出租车等经营车辆的承受能力,以及在保证加气站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核定,为防止不正当得利,省级价格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
居民燃气用气量分档
第一档气量
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量
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量
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价格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