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明确自初次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燃气助动车必须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这一精神,在办理燃气助动车注册登记、年检、换牌时,均明确提示车主注意燃气助动车的报废年限,并在燃气助动车的行车执照上明确标注了报废日期。到2013年12月31日,本市登记的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管理业务。
交通委昨天发布的通告显示,到2015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本市燃气助动车回收工作。本市设立5个集中回收点,自2014年6月1日起为市民提供燃气助动车回收服务。此外,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当增加集中回收点,并向社会公布;车主应当在燃气助动车钢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将燃气助动车整车(含钢瓶)送至集中回收点,现场交验车辆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回收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将禁止驾驶燃气助动车上路行驶,禁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装燃气助动车钢瓶。对驾驶改装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201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