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首宗万人集团诉讼案件4月15日在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开庭。12113人参与,其中18名代表(其中两人退出)作为原告,联名起诉韶关市科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科公司)违反合同,额外收取用户费用。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年前,作为韶关市最大的燃气供应公司,科科公司和用户们发生合同纠纷。科科公司认为,原有气瓶报废,双方的供用气关系结束,双方须重新签合同,用户更换新瓶,要重新交钱100元,否则不予充气。煤气瓶使用者认为,根据双方早前签订的入户条款白纸黑字约定“气瓶报废更新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所以气瓶报废更新是公司责任,用户无须额外出钱。
在15日的庭审中,原告方气瓶使用者代表认为,科科公司向用户提出不重新交钱换瓶就不给充气,是在胁迫用户,是一种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方科科公司代理人也提出了辩护依据。
韶关市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叶纬评价称,该案是韶关首宗集团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
燃气瓶权属一直在变化
为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气瓶产权由个人向充装企业的转移,让企业承担更多的安全责任。
韶关市当年以市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施行液化石油气瓶统一管理定点安装制度,韶关市民随即开始了使用公用瓶“大轮转”方式,即用户入户后,需要充气时只需将空瓶送到入户时定点的液化气供应站,直接换走充满的气瓶,气瓶不再专属某个用户。
资料显示,2003年开始,韶关市区多数煤气瓶用户都采取了“带瓶入户”的方式加入公用瓶“大轮转”,至2004年8月,韶关市共完成普查气瓶77万余只,气瓶产权转移率77%。
2010年6月初,科科公司贴出《更新置换气瓶的通知》,称要对报废瓶进行强制更新,并对每个需要更换的新瓶征收押金100元,同时开始实施“瓶对户”用气方式,即气瓶重新被固定在某个具体的用户上。
这一举措引起了气瓶使用者的反弹,他们认为当年签订入户条款,“气瓶报废更新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气瓶报废更新,用户无须额外出钱。2010年7月,韶关市相关部门议定,科科公司擅自提高押金的做法欠妥,应立即停止执行。
科科公司此时提出气瓶权属问题,认为当年选择“带瓶入户”者的气瓶的产权归居民所有,而非科科公司,因为当时签订的入户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气瓶产权归属。
由于韶关市相关部门对科科公司所提出的燃气瓶权属问题一直态度模糊,100元“保证金”问题久拖不决。2011年1月,韶关市物价局下发文件对气瓶保证金进行了重新定价,只将适用对象定性为租用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完全绕开了气瓶产权归属问题。
2011年8月18日,科科公司开始施行燃气协会新设计的收据和用户协议,并且逐步替换已交付气瓶用户手中100元用于新瓶更换的押金条(以下简称“押金条”)。
七旬老伯起诉燃气公司
100元押金收费是否合理?煤气瓶产权该如何明晰?煤气瓶更新换代应由谁负责?科科公司与气瓶使用者之间存在巨大争议。
与这个争议相伴随的,是气瓶使用者吴锦昌与科科公司之间的官司。
2011年3月15日,77岁的吴锦昌老人状告科科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科科公司继续按2003年签订的入户条款履行义务,退还申诉人交纳的气瓶押金200元和利息。2011年4月15日和7月1日,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吴锦昌败诉。吴锦昌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19日,韶关中院二审开庭,并在2012年初判决吴锦昌胜诉。科科公司同意返还吴锦昌气瓶押金,但提出条件,要求将气瓶残值也一并退回给用户,吴锦昌老人如果再使用气瓶,需要重新入户。
后来吴锦昌向韶关市中院提出再审,要求把“入户条款是双方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写入判决词当中。韶关市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且支持吴锦昌诉求,把“入户条款是双方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写入判决词当中,这已经是2013年5月的事情了。
在此之前科科公司也已经与大部分的用户之间完成了“协议书”换“押金条”流程。但吴锦昌老人的胜诉还是让不少拒绝更换“协议书”的气瓶用户充满希望,科科公司是不是也应该将其他用户所交的100元置换新瓶费退回广大用户?
科科公司负责人2012年在接受韶关当地媒体采访时回应,首先要区分交100元的两种情况,2010年至2011年8月期间开具“押金条”的用户,因当时“100元押金是临时性的,退瓶时立即退还押金,不收任何费用。新的更新置换气瓶方案出台以后,按政府的规定办理,到时凭押金收据进行调整”。
第二种情况是,2011年8月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报废螺丝瓶的通告和实施方案以后,用户的螺丝瓶由企业收购报废,残值折款40元返还给用户,用户再补交100元购买企业的新气瓶,气瓶产权属于用户,企业为用户开具《气瓶交易统一凭证》。
“同样是交100元,但时间不同,性质也完全不同,第一种是临时押金,可以退。第二种是补差购买新气瓶的购瓶款。”这位负责人称,“吴老伯打官司胜诉,科科公司退回100元押金属于第一种情况。”
万余人登记
加入集团诉讼
吴锦昌老人状告科科公司一案持续了10个月,虽然最后胜诉,但其他瓶装气用户对科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做法及解释不能接受。用户代表郭伯、潘伯等人征集了上百人签名,欲走共同诉讼的渠道维权。
潘伯说,“吴伯状告科科公司只是个案,虽然法院判吴伯赢了,要求科科公司退回押金,但科科公司却偷换概念,将气瓶残值也一并退回给用户。用户如要继续用气,只能另行购瓶托管或是另交押金租瓶,这属于单方面撕毁合同行为。”
郭伯也表示,“虽然吴伯胜诉了,但其个案的社会效应却不大,因此,我们才考虑走集体诉讼渠道,将科科公司再次告上法庭。”
2012年4月,潘惠民等15名用户起诉科科公司,要求依法按照集团诉讼立案未果,同年11月28日,官司分为几个案件,一并审理,在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开庭。浈江法院一审判决,科科公司按照原入户条款向15名用户继续履行供气义务,并且返还100元押金和利息。
2013年10月8日,韶关市中级法院作出15个相同的终审判决,驳回科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为科科公司和用户“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科科应该按照入户协议,提供相同规格和数量的公用瓶给用户使用,但判决结果只对这15名用户有法律效力。
2013年初,市政协委员、律师叶纬提交了政协提案,要求法院将公益类诉讼案件作为集团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他认为韶关个别气瓶用户和科科的官司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这一提案被列为韶关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市委郑振涛书记重点督办。
之后数月,该提案由韶关中级法院办理完毕,赞同支持了叶纬的意见。
2013年7月,又有郭麟光等18名用户起诉科科公司,他们要求法院按照集团诉讼立案,并得到了认可。
2013年8月5日,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发出公告,让所有情况相同的用户前往登记。剔除证据不全者后,共有一万二千多名持有证据的用户作了登记,成为该集团诉讼的登记权利人,将来集团诉讼的判决,对他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名词解释
集团诉讼
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