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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改造应与住户签订协议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650

本报昨日报道《房子出租不知情自家燃气“被改造”》见报后,引起市民关心,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陈君称,燃气公司在改造施工之前要与小区住户签订改造协议,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授权后,燃气公司才能实施改造。作为业主,在施工完成后要缴纳燃气改造费,并按时缴纳气费。

        根据《四川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需要用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供气,并按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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