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地方动态 » 正文

李琼会:收取燃气滞纳金没有充分依据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806
       成都商报昨日推出滞纳金乱象调查之后,昨日,很多市民纷纷拨打成都商报热线电话86613333-1,讲述自己的生活中遭遇的滞纳金故事。不少读者提到了燃气滞纳金,还有读者提出疑问,水、电都没提滞纳金了,为何燃气还在收?(3月19日《成都商报》)
  水、电、气都是事关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大事,一天也不能缺。这就需要我们要加紧水、电、气网工程建设,优先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让水电气资源更加惠及民众。
  从目前来看,水、电都没收取滞纳金了,有些地方的燃气公司还在无依无据地约定滞纳金,这无疑将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和不稳定。笔者认为,物业行业约定的滞纳金没有依据,水电行业已取消滞纳金,四川燃气滞纳金也已启动修订有望取消。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滞纳金”一词出现频率非常高,有的水、电、燃气部门将“滞纳金”一词纳入到用户合同中,在具体的民事领域中,作为平等主体之间,你是否还在遭遇不平等的滞纳金待遇,用户是否应当支付“滞纳金等诸多问题,引起了众多市民的热议。毫无疑问,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故此,取消燃气滞纳金是民众期盼。
  正如四川省住建厅法规处处长吕波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上世纪九十年代,燃气还属行政事业收费,所以1998年开始实施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向不缴费的用户收取应缴燃气费的3‰到1‰的滞纳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进入了燃气行业,燃气收费也已经从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企业收费。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也形成了平等的民事服务合同。国务院在2010年修订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删除了收取滞纳金一项。如此说来,燃气滞纳金被取消后,燃气公司再收取滞纳金是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燃气公司是企业,而从法律角度讲,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不适用于企业行为,作为燃气企业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权利,也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上位法已经取消了滞纳金一项,国家没有规定,地方也不能规定,企业更不能再收取消任何滞纳金,而要强化服务意识,通过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用户便捷、优质、高效服务,这才是民众的期盼。
  笔者希望大家要自觉遵守《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无依据收取滞纳金的行为要勇于抵制,拒绝缴纳。就目前来看,水、电已取消滞纳金,找不到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只是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水、供电约定交缴水费、电费。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也即对不按时交费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是“滞纳金”。
  总而言之,取消燃气滞纳金是民众期盼,只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收取,而燃气公司收取滞纳金,是没有充分依据的。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一周资讯排行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