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伴随着我们的生活,交通违法、欠税、拖欠水电气费、信用卡透支……甚至是欠物管费,都可能被追缴滞纳金。也许我们已习以为常,但你可知道,我们被追缴的很多滞纳金都不会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认可。
法官指出,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应该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交警部门、税务机关等追缴费用。然而,在通信、银行、水电气、物业等行业,大家地位平等,只能受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调整,不适用带有行政色彩的滞纳金。
省住建厅法规处处长吕波表示,上世纪九十年代,燃气还属行政事业收费,所以1998年开始实施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向不缴费的用户收取应缴燃气费的3‰到1‰的滞纳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进入了燃气行业,燃气收费也已经从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企业收费。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也形成了平等的民事服务合同。国务院在2010年修订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删除了收取滞纳金一项。
吕波说,虽然国务院出台了新的燃气管理条例,但地方性法规要修改有一套复杂的程序。“燃气条例进入了2014年立法项目。”吕波指出,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进行修订,估计2015年才能最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