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上诉案中,发现上诉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某能源发展公司下属的液化气站及供气点液化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后对外销售,短短4个月,非法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62万余元。马某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通过该案件,有关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针对液化气销售管理中的漏洞和安全隐患,加强对个人、单位供用气的审核把关。燃气供应站应严把供气关,严格审查用户信息,依法执行个人、单位供气标准,防范供用气风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公司的巡查,确保供用气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区域燃气公司及其下属液化气站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针对行业特点,督促燃气公司严格管理从业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业务和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防微杜渐,消除安全隐患。
目前,相关燃气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建议,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对存在违规销售燃气的液化气供应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液化气供应站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确保燃气经营安全。